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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虎尾建國一村及建國二村」為本縣聚落。

刊登日期:2015/6/1
發文日期:2015/6/1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47405640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虎尾建國一村及建國二村」為本縣聚落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6條暨《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》第4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6條暨《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》第4條規定辦理。一、聚落名稱:雲林縣聚落「虎尾建國一村及建國二村」。
二、種類:眷村。
三、其所定著土地之位置或地址:
(一)建國一村:本縣虎尾鎮建國里2鄰20號。
(二)建國二村:本縣虎尾鎮建國里8鄰4-2號。
四、聚落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:
(一)建國一村:本縣虎尾鎮北平段607地號等46筆、竹圍子段72地號,共47
筆,面積為96,306㎡。
(二)建國二村:本縣虎尾鎮竹圍子段12地號等,共83筆,面積為136,051㎡。
五、登錄理由:
(一)日治時期及國軍來台的空軍發展歷史的見證場域。
(二)為台灣少見之散置型眷村,同時建築為庫房兵舍結合增間,極為特殊。
(三)為日治時期軍用機場之附屬設施,光復後延續眷村功能,型態保存完整。
(四)具再利用活化之潛力。
六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6條暨《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項登錄評定基準。
七、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聚落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於公告日結束後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︰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;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建國一村及建國二村登錄地號表
  • 登錄「虎尾建國一村及建國二村」為本縣聚落